以案说法 | 古镇一烘焙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活动
2022/04
08
13:04
自2020年10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围绕十四个领域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镇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在线普法”活动为切入点,以案释法,引导全民提升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到古镇某烘焙店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正在对外经营,但未持有《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原料、工具、设备进行扣押,并现场送达《扣押财物强制措施决定书》与《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11月25日,古镇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立案进行调查。
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
本案基本案情如下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根据本案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该烘焙店于2021年11月13日至11月16日间违反上述规定对外经营,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因该店在被执法人员查处前已提交《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并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类证照管理类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在被查处时未持有相关有效证照,但被查处前已提交申请材料并经受理,未发现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结合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决定对该烘焙店不予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根据本案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该烘焙店于2021年11月13日至11月16日间违反上述规定对外经营,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因该店在被执法人员查处前已提交《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并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类证照管理类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在被查处时未持有相关有效证照,但被查处前已提交申请材料并经受理,未发现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结合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决定对该烘焙店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多起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将食品安全话题推上头条。食品安全关乎个人健康、行业发展,一直是全社会广泛关注和担忧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是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及引导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规定,《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于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制定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证照管理类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在被查处时未持有相关有效证照,但被查处前已提交申请材料并经受理,未发现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增强法律意识与食品安全意识,对于自身存在的未产生实际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改正、消除影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实现持续、健康、高质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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